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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第二批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3 19:19:02    点击量:1139

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第二批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有1年以上营运期,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从2009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领域详见余姚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中心),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目录详情同上),其专利产品、3年内宁波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4.第一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建立了余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余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5.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类企业:
(1)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00万元。
第二类企业:
(1)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含),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50万元;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详见余姚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中心),提交纸质材料两份。申请书审核认定表中要求相关主管行政部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盖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台账、201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专利产品、宁波市级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近三年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专利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需同时提供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备案手续等证明材料;
7.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8.余姚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9.其它证明材料。
三、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截止时间:2012年8月25日
2.联系人:余姚市科技局高新科
电话:6270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