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若干政策意见为企业灾后重建提供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4 01:07:55 点击量:926
针对暴雨洪涝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近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扶持企业灾后重建工作中,《意见》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是税收扶持政策。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财政扶持政策。对受灾企业列入本市2013年技改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技改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对不列入本市2013年技改项目的受灾企业自灾害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3月底前更新的生产及检测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设备金额的5-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用于受灾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转型升级。
受灾企业自灾害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6月底前在原厂区(营业场所)内开始动工改造或新建的,视损失情况,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三是金融扶持政策。各银行应积极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安排救灾复产应急专项贷款、扩大信贷审批权限、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和人财物的倾斜。对受灾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加息、不罚息,并适当增加信贷额度。对因灾无法按时还贷付息的企业视情不作不良记录,并积极做好展期或转贷工作。启动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灾后重建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适当放宽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工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各保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对于受灾严重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大户等,指派专门理赔小组主动上门受理,积极做好灾后救助和理赔工作。
市转贷互助基金应优先帮扶受灾企业,以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四是工商扶持政策。对在洪涝灾害中丢失或者毁坏《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受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简化程序,申请即办,及时予以补发。
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时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