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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设计合同管理专项资金 补助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9-06-30 23:54:58    点击量:1487

宁波市工业设计合同管理专项资金

补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设计市场,进一步促进宁波和丰创意广场(以下简称“创意广场”)的发展,更好地解决设计企业和制造型企业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通过设计提升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示范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意广场”设立设计合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工业设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孵化“创意广场”设计与创意机构和制造业企业项目的合作和发展、补贴设计与创意机构部分设计费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补贴对象为:采纳入驻“创意广场”的国内外各类设计与创意机构的设计成果的宁波工业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国有资金预算切块安排500万元,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其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且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申请人采纳以下设计公司或机构设计成果的列为优先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