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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6 18:16:40    点击量:997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政适用于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通知》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下一步,我厅要积极抢抓机遇,按照“模式创新与监管创新并举”的思路,进一步推动建立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产业体系,进一步营造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环境,扎实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