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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核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7-08-18 22:54:13    点击量:928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宁波市商务委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市场[2017]2号)及《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经各地商务会同财政部门初评推荐,第三方审计机构、财政部驻宁波专员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共65家企业(含市本级平台建设)申报的156项项目符合评审要求,评定总投资额合计568,926,350.64元,对应补助金额合计198,924,636.21元。其中补助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139,412,603.19元;补助冷链物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25,803,662.40元;补助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33,187,570.62元;补助提高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素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项目520,800.00元。
  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来电或发送电子邮件向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反映(联系电话:87342303,邮箱:395759202#QQ.com(使用时请把#改为@))。
  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有明确具体内容。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来电或发送电子邮件请说明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本公示期限为7天,从2017年8月18日至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