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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活动

20191111亩均座谈会通知(3)

发布时间:2019-11-13 14:55:22    点击量:839

关于召开全市“亩均论英雄”改革

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座谈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亩均办,市级各相关部门,市级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5号)、《浙江省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召开“亩均论英雄”改革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学习和解读《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5号)、《浙江省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关于促进资源要素高效率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2.参会人员围绕《宁波市关于促进资源要素高效率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制定、执行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会安排

1.市级部门座谈会:于11月14日上午9:15在市政府会议中心203会议室召开,各部门负责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相关工作的职能处室领导参会。参会的市级部门详见附件1。

2.行业协会座谈会:于11月14日下午14:15在市政府会议中心201会议室召开,由各区县(市)召集区级行业协会1家以上参会。市级行业协会由市经信局召集。

3.企业座谈会(一):于11月15日上午9:15在市政府会议中心203会议室召开,由海曙、鄞州、江北、镇海、北仑、高新区亩均办负责召集A、B、C、D四档有代表性的企业、每地共5家左右参会,其中C、D档企业各1家以上。以规上企业为主,并安排2家左右的3亩以上规下企业。

4.企业座谈会(二):于11月15日下午14:15在市政府会议中心203会议室召开,由余姚、慈溪、杭州湾、奉化、象山、宁海亩均办负责召集A、B、C、D四档有代表性的企业、每地共5家左右参会,其中C、D档企业各1家以上。以规上企业为主,并安排2家左右的3亩以上规下企业。

5.区县(市)亩均办座谈会:于11月18日下午14:15在市政府会议中心203会议室召开,各地亩均办副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市发改委(物价)、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派员参加区县(市)亩均办座谈会听取意见、解答疑问。

三、会议要求

1.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和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请市级各部门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准时参会。

2.请各区县(市)妥善安排问题典型、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参会。

请各市级部门、区县(市)、市级行业协会将参会回执(详见附件2)于11月12日下班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亩均办。区县(市)亩均办、企业及行业协会座谈会提供会议餐。

联系人:唐文俊,电话89292057,传真:89186435。电子邮箱:nbsmjb@126.com

 

附件:1.参会的市级部门(单位)

      2.参会回执

      3.会议临时通行证

          4.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5.关于促进资源要素高效率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1

参会的市级部门(单位)

 

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资规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工业供水公司

市发改委主要以价格管理职能为主,负责项目审批的同志可以同时参加。

市水利局负责自来水供应、污水管理的同志均要参会,并负责通知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工业供水公司参会。

 

 

 

 

 

 

 

 

 

 

附件2

参会回执

会议名称

请在参加的相应会议名称上打钩

全市 “亩均论英雄”工作座谈会【市级部门会议、区县市亩均办座谈会、企业座谈会(一)、企业座谈会(二)、行业协会座谈会】

报送单位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是否就餐

 

 

 

 

 

 

 

 

 

 

 

 

 

 

 

 

市级部门参加区县市座谈会的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1.市发改委(物价)、市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还需填报参加区县(市)亩均办座谈会的人员名单。2.区县(市)请按行业座谈会、企业座谈会、亩均办座谈会分别填报回执,并注明是否就餐。

 


附件3


全市“亩均论英雄”改革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座谈会

 

会议临时通行证

时间:11月14、15日全日,18日上午

地点市行政会议中心(4号楼),会议室详见通知

主办单位: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备注:车辆仅限从3号门进,停放于4号楼地下车库。



附件4

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

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大会精神,按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开展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根据公开公示的ABCD四档评价结果,依法依规推进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机制。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城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在全省范围内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1231日前,AB档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档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中确定的第一类企业对应A档企业,第二类企业对应B档企业,第三类企业对应CD档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执行房产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机制。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区域平衡机制,对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的用地需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可在AB档企业中优先试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能机制。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档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档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档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铁、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铁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D档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幅度不得超过0.50元。各县(市、区)要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名称、类别划分标准、价格等内容,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1个月内报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备案。

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可参照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对A档企业的用气价格予以优惠,对D档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各地可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行业环境污染特征和企业排污实际,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核算办法,核定ABCD四档企业排污许可总量指标。根据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建立分类分档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差别化机制。对AB档企业减排任务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C档企业的减排任务按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确定,D档企业的减排任务高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五、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AB档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省级层面优先支持亩均效益好的县(市、区)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金融机制。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差异化、专业化优势,灵活运用项目贷款、融资租赁、产业链融资等方式,对ABCD四档企业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研发投入大的企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档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量身定制A档企业技改信贷产品,加强中长期贷款支持。对存在流动性困难且是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行业的A档企业,应作为重点纾困对象,给予必要流动性支持或采取其他措施纾困,扶助企业稳健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七、建立制造业企业长效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档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D档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倒逼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省级对亩均效益提升显著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有关结果作为省政府实施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督查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优化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涉企有关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加快向服务业领域和各类园区平台拓展,提高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用电量等数据交换共享时效。各地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依法依规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对AB档企业正向激励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企业近三年平均绩效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2011日起执行。省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5

 

关于促进资源要素高效率优化配置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构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机制,制定与“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资源要素高效率优化配置实施办法如下。

一、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税机制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按照“谁交税、谁享受”的原则,在2021年12月31日前,A、B档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房产税分别减免30%、10%,C、D档企业均不予优惠。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分割转让。A、B档企业兼并重组我市企业,对兼并重组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房产契税、房产印花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各区县(市)按一定比例返还给A、B档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房产契税、房产印花税的地方实际留存部分,由各区县(市)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缴纳税收者。鼓励企业引进当地急需人才,对A、B档企业2020年开始新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有条件的区县(市)可设定条件返还一定比例给个税缴纳者。对不动产权人对外出租的(含子公司、关联企业间出租行为),承租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市定标准的(规上为10万元/亩、3亩以上用地或2000平方米厂房的规下为2万元/亩),严格按照出租租金收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各区县(市)可结合产业情况,进一步细化和确定计征房产税的亩均税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宁波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市经信局〕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机制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的原则,建立工业区块线管理机制,加强按评价分档的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存量工业用地实行“退二优二、区域平衡”,对盘活的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的用地需求,并在A、B档企业中优先实施弹性出让、先租后让、进园入区、差别化地价等政策。严格控制C档、禁止D档企业原有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或审批与原有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C档企业以存量挖潜提效为主,原则上不予安排同类产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D档企业禁止新增同类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不得参加同类产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网上国有建设使用权竞买。鼓励企业节地挖潜,利用多种途径提高容积率,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由各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规局发改委、经信局〕

三、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能机制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能成本。优先保障A档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档企业不得参与。区域实行有序用电(含天然气、蒸汽)时,优先保障A档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全市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以下简称扩大行业),对扩大行业内D档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对当年评为D档的扩大行业企业,0.1元/千瓦时征收差别电价。对连续两年评为D档的扩大行业企业,加0.2元/千瓦时征收差别电价。对连续三年评为D档的扩大行业企业,加0.3元/千瓦时征收差别电价。各区县(市)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对不扩大征收差别化电价的行业向市能源局进行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A档企业适当上调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并在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过程中给予价格政策倾斜。CD档企业适当下调能耗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水机制。对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市工业供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含转供水区域)当年被列为D档的企业在综合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含自备水,下同),连续两年被列为D档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6元,连续三年被列为D档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8元,各地可照此标准制定差别化用水的具体细则;在城镇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及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基础上,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的D档企业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对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市工业供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含转供水区域)当年列为D档的“两高一剩”企业(下同)在综合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4元(含自备水,下同),连续两年被列为D档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7元,连续三年被列为D档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9元,各地可照此标准制定“两高一剩”企业差别化用水的具体细则。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A、B档企业减排任务在全市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基础上再降低10%,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C档企业的减排任务按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确定,D档企业的减排任务在全市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基础上再提高20%。对D档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执行不低于0.5倍的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档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执行不低于0.7倍的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为D档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执行不低于1倍的加价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六、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A、B档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A、B档企业优先申报政府质量奖和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等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D档企业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金融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A、B档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连续三年以上的A档企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利率优惠。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定制A、B档企业技改信贷产品,加强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人行宁波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

八、建立实施制造业企业长效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原则上减半享受市、区两级财政政策(补偿性政策除外),不向上推荐争取;D档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和奖励(补偿性政策除外),不向上推荐争取。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九、建立实施制造业低效主体(企业、地块、园区)提质增效促进机制将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规上主体(企业、地块、园区)、低于1万元/亩的3亩以上(含租赁2000平方米以上)规下主体(企业、地块)作为市级税收风险管理对象,加大各项管理、执法和精准服务力度,着力提升用地效益。“工商注册5年以上、连续3年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纳入评价主体作为市级“提升达标重点对象”,加强辅导和服务。“提升达标重点对象”在12个月的辅导服务期内亩均税收仍然低于1万元的,即列为市级“淘汰退出对象”,对其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关停的、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开展“打非治违”、安全、环保、用地、节能、质量、落后产能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坚决依法予以出清。对市级“淘汰退出对象”,其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70%核定总量,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5元,水价在参照连续三年D档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8元的基础上再上浮1.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增加1.5倍收取。各地可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的“税收风险管理对象”、“提升达标重点对象”和“淘汰退出对象”标准,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

3亩以下(含租赁2000平方米以下)的规下工业主体(企业、地块)主要开展“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经信局、宁波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十、建立实施区域的制造业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构建面向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区县(市)的年度用地、用能、排放等制造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对规上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增速保持在7%以上、且名列全市前三的区县(市),予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处置相挂钩,对腾退存量用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区县(市)、500亩以上的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按照经市级验收认定的腾退用地数的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单位能耗增加值增速保持在4%以上、且名列全市前三的区县(市),予以新增能源消耗总量指标奖励。实行新增能源消耗总量指标与腾退工作挂钩奖励,对腾出用能空间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区县(市),可奖励与腾出用能空间数相当的新增能源消耗总量指标,由腾退地在一年内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能源局〕

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与腾退企业工作挂钩奖励,对腾出主要污染物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区县(市),可奖励与腾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数相当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指标、由腾退地在一年内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和评估,并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市级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涉企有关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加快向服务业领域和各类园区平台拓展,提高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用电量等数据交换共享时效。

各区县(市)积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结合实际依法依规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好实施细则,切实加大对AB档企业正向激励力度,切实做好低效主体提质增效工作,尤其是连片低效地块和园区的整治提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企业近三年平均绩效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逐步实现“评价企业”与“评价地块”并行的评价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亩均论英雄”改革、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等相关工作。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宣传和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市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的实施细则

2.关于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细则

3.关于差别化用电的操作细则

          4.关于明确与项目推进相挂钩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细则

          5.“两高一剩”行业汇总表

 

 

 

 

 

 

 

 

 

附件1

 

关于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的操作细则

 

对本办法涉及的实施范围、实施流程、实施部门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参加“亩均效益”评价的主体,包括按现行评价办法纳入评价的制造业企业、区域(含园区、集聚区等)、主动申请纳入评价的主体及将来根据省、市、区县(市)评价办法进一步拓展评价的主体。对精准界定实施范围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精准政策应用对象:全市除公益性企业外的规上工业主体、拥有3亩(含)或租赁2000平方米以上的规下工业主体必须纳入评价。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拓展评价对象。其他工业主体(含3亩以下或租赁2000平方米以下的规下工业主体)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评价、适用本办法各项差别化措施。新上规企业在2年内可以免于评价、享受B档或B档以上的差别化措施。对兼并重组中的被兼并地块按新增项目处理,3年内可以免于评价,享受B档或B档以上的差别化措施。

(二)精准评价分档标准:2020年起,各地可以按市定评价分数线来确定企业分档,规上企业评价总分在147分(含)以上为A档,78分(含)—147分为B档,39分(含)—78分为C档,39分以下为D档。分数线由市亩均办适时调整和公布。规下企业仍根据企业亩均税收指标评价得分,按省、市确定的比例划分评价档次。区县(市)可以在省、市确定的评价指标外增设本地的特色评价指标,并相应地在市定分数线上再增加特色指标评分确定各档企业分数线。

(三)精准各类调整规则:

1.建立市定加分规则。在区县(市)通过调整规则对评价企业加20分的基础上,对以下情况实施全市统一加分:对建有市级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或载体,及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加5分、3分、2分;对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分别按投资总额是否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加5分、3分、2分、1分;对实施重大研发投入的企业,分别按投入是否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加5分、3分、2分,连续3年、每年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3年累计投入在1.5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评价的同时选择保档,享受B档或B档以上的差别化措施。本部分涉及企业以市级部门提供名单为准。

2.生产型出口企业单独评价:对出口贸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0%(含)以上、受贸易摩擦影响明显、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放缓或下降的企业,在贸易摩擦影响期内可以在评价的同时保档、享受B档或B档以上的差别化措施。对对外贸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0%(含)以下、受贸易摩擦影响明显、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放缓或下降的企业,在贸易摩擦影响期内不进入D档、并可以视情给予一定加分。本部分涉及企业以市商务局、宁波海关提供名单为准。各地还可以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办法,对本部分企业按照行业评价的方法单独进行评价分档。

3.拓展行业评价:对区县(市)因企业数量少、不能开展行业评价的,经区县(市)亩均办申请,市亩均办提供全市(省)行业内企业的评价指标值,支持区县(市)完成行业评价。全面评价和行业评价档次不一致的,确定最好的评价档次为企业评价结果。开展行业评价时可另设评价指标和权重。

4.完善负面清单: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土地利用、知识产权、税收、信用、产品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因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重大过错、严重失信被惩处的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通过更名方式逃避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租赁合同等环节上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严禁进入A、B档。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企业、僵尸企业等)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对应该参与评价却拒不配合、拒报数据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均直接进入D档企业。以上类型企业不占用D档企业比例。

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价为C、D档的企业,不得设定加分、升档或者设置B档(含)以上的保档。

三、实施流程

(一)实施主体: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的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排污费由市级部门牵头统一实施,其他差别化政策均由各区县(市)亩均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市级部门对区县(市)相关部门实施工作负责进行动员部署、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和纠偏处理。

(二)实施分工: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所负职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和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抓好落实。主要的牵头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经信部门:承担亩均办职能,组织推进、督促考核各相关单位实施本办法。负责评价办法优化和低效主体提质增效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本办法价格政策审核;负责控制C档、禁止D档企业原有产能项目的扩张(核准或审批)。明确和提供全市产能过剩行业目录。

3.财政部门:负责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的实施。负责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

4.税务部门:负责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是A、B档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租赁企业的房产税收取。负责低效企业提质增效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5.资规部门:负责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和低效企业(地块、园区)腾退用地的核实。

6.能源部门:负责差别化用能政策的实施,主要是电力直接交易、有序用电、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用能权交易的实施。明确和提供全市高耗能行业清单。市能源局负责牵头联系和指导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征收差别化电价和进行纠偏。

7.水利部门:负责差别化水价和排污费政策的实施。市水利局负责牵头联系和指导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市工业供水公司等公司征收差别化水价和排污费和进行纠偏。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差别化减排政策和差别化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实施,明确和提供全市高污染行业目录。

9.科技部门:负责差别化创新要素的实施。

10.金融部门:负责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实施。

11.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部门、区县(市)执行本办法情况和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进行工作审计。

(三)实施时间:各地在完成当年评价、并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向全社会公布评价工作和分档企业情况后,应在每年的8月20日前正式发文公布评价结果。市级各部门按照各地发文确定的评价结果,于10月1日00:00开始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直至第二年9月30日24:00止。

本办法所称连续三年是以2018年度评价结果起算。

各区县(市)每季度上报差别化政策实施情况。

四、建立租赁报备制度。为准确掌握企业主体、地块的产出情况,精准实施本办法,各地应通过制造业企业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交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或县镇在进行走访、检查时对企业形成相关记录,或利用信息系统中掌握企业情况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在全市逐步建立由所属乡镇(街道)、区县(市)亩均办分级掌握的租赁情况报备和“一企一档”制度。乡镇(街道)或区县(市)亩均办应对租赁企业进行产业审核,并将掌握的环保、安全等情况转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如通过审核,出租人或承租人方可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或奖励政策(省、国家优惠政策除外)。企业未报备、或要求报备后拒不报备,或报备后县镇审核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拒绝整改的),一律不予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或奖励政策,并列入重点辅导、服务和监管对象。具体细则由区县(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附件2

 

关于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同时积极促进制造业的有效投资和产出,不断强化“亩均论英雄”导向机制,实现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工业用地差别化政策提出以下规定。

一、实行差别化的土地配置政策

(一)按企业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供地

1.优先安排A、B类企业扩大生产所需的工业用地。A、B档的规下企业优先保障进入小微企业园。鼓励区(县)市采用弹性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可在A、B档企业中优先试行。对采用弹性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区(县)市,市级不再计提。在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A档企业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分别按30%的比例收取B档企业可按50%的比例收取。

2.对C、D类和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不安排新的工业用地,通过挖潜盘活存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3.鼓励C、D类企业退回工业用地,各区县(市)可优先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收购。

4.除A、B档企业(法人代表)投资或各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外,对未纳入评价需新增用地的企业,由各地亩均办按照最近一次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供地。

(二)优先保障高税企业用地。腾退工作中政府收回的工业用地优先安排给“高税无地”企业,重新出让地块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受让人进行重建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市)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业用地,优先支持有用地需求的“高税无地”、“高税少地”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区两级亩均办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

(三)鼓励置换出让。对现有用地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A类工业企业,实行工业用地“以小换大”置换出让方式供地。按照企业发展需要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原工业用地按新出让地块的价格标准进行评估后收回,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的价格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收购。

二、引导工业企业节地挖潜。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展“零增地”技改、通过改扩建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