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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5-10 20:54:41    点击量:1044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问题的通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
  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各类企业单位

  (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

  (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按企业职工标准确定。
  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挂靠缴费的人员,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办法
  (一)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需变更险种、参保类型或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请携带相关材料于2009年5月2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
  (二)其他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09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调整后仍保留原缴费基数;
  2、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下的,调整为1919元;
  3、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后仍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原缴费基数;
  4、城镇灵活就业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439元。
  需要变更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已在企业中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中止手续或中断缴费后本人要求补缴的参保人员,可在5月20日之前,到保庆路128号劳动大楼一楼东大厅2号窗口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及相关手续。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舜水南路132号)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从2009年4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率从20%调整到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8%。
  (二)用人单位应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三)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咨询和举报。联系电话:62703292(养老保险)、62703290(工伤、生育保险)、62723970(医疗保险)、62703286(失业保险)、62731110(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ldbz.yy.gov.cn。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