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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

出口企业合同评审切勿“滞后”

发布时间:2011-07-01 22:51:41    点击量:904

    近日,余姚辖区内某企业撤销了已报检的一批价值343万日元的出口货物,撤销原因为企业与客户在付款方式上存在分歧,企业要求客户先支付60%的订金,而客户只同意先支付10%的订金。据悉,这批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成,客户验货也已经完毕,取消出口将对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经调查分析,发生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该客户为企业的新客户,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重点关注了产品数量及价格等情况,而对付款方式等内容未进行明确。二是企业思维定式,在接触新客户时,习惯性地按照认为付款方式应为对待老客户时的付款方式,导致与新客户意见不一致。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企业:一是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估计,根据客户的诚信等情况,确定企业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降低因客户违约取消订单或拖延付款等风险损失;二是要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发生变更时明确付款方式,不应在货物生产完成后再决定付款方式,避免因付款方式分歧而造成的损失;三是要注重合同的严谨性,贸易合同作为维护双方利益的法律文件,可以有效的维护双方利益,避免因合同不明确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