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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07-28 18:53:31    点击量:1453

余政发〔200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认真落实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实力
   (一)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荐且符合投资强度等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征用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国土部门必须优先安排用地。
   (二)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宣传和服务,推动企业积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150%加计扣除的政策;对当年研发费投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及以上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研发费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鼓励企业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分支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着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开发)合作,由企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20%给予补助,每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款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进度进行拨付(与第二条研发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同时,为加强与我市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系,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等活动支出。    (五)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市本级对企业研发费、科技合作等补助视同配套);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产品和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后,对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每只再奖励2万元;对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国内外专利。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在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0.2万元。当年专利授权数达20件,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涉外诉讼,提高企业专利意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七)加大对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设立10万元的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奖励。设立农业和卫生等社会发展计划,每年根据上报项目的意义、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大小,一次性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助,民办研究机构投入经费开发项目取得了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而没有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可申报上述计划;为加强科技发展中相关问题研究,设立软课题计划,每年由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根据申报课题的重要程度和投入费用,分别给予1-3万元的经费补助,每年立项数不超过5项。      二、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增强产业发展素质    (八)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本市企事业单位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时,所发生的技术资料、支付给标准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费用,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经市质监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核确认后,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和秘书处工作,对培育和组建我市具有产业竞争优势、结构合理、功能较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各类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余姚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十)积极打造区域性品牌。当年新获得省级和宁波级“区域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新申报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品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省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命名)的“生产(制造)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由行业协会申报的奖励协会,由所属乡镇(街道)申报的奖励乡镇(街道);复评通过的区域或行业品牌给予减半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按照《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严格评选标准,当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1—3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并对获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提升    (十二)支持企业异地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到土地、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寻求发展,对参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并到我市政府签有合作协议区域投资落户的本市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宁波对余姚市政府的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产业导向目录指引的技改。